廢棄物清理法三讀通過 亂丟垃圾最高罰10萬元並可直接處罰車主

【台灣即時報】編輯整理

立法院於115年6月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法除了全面防堵工業毒廢料與太陽能板亂倒亂象外,也對「一般民眾亂丟垃圾」的裁罰標準提高,罰鍰上限從原本的6,000元直接暴增16倍,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此外,新法也引入了「電子圍籬」與監視科技執法,未來只要被拍到從汽機車內往外亂丟垃圾,若找不出行為人,苦果將由「車輛所有人」吞下。

根據最新三讀通過的法條,針對隨手亂丟垃圾的民眾,罰鍰將大幅調整為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如果時間到了還是沒改善,將會採取「按次連續處罰」,罰到改善為止。為落實執法,新法特別賦予主管機關新權力,得在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被亂倒垃圾的道路、公共場所,直接裝設監視錄影系統,甚至導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工具來捕捉違規行為,讓亂丟垃圾的現行犯無所遁形。

針對常出現卻難舉證行為人的「汽機車駕駛或乘客隨手亂丟垃圾」行為,以往因為拍不清楚行為人正臉,導致罰單難以開出;但新法明確明定,主管機關未來可以直接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也就是說,如果車上乘客亂丟垃圾,而車主在期限內沒辦法舉證、指認出是誰丟的,這條最高10萬元的罰款就會直接由「車主」買單,若發生在公車或客運等大眾客運業車輛上,若業者在車內盡到告知、勸阻義務,則可以免罰。

除了民生部分,針對近年頻傳的「綠能垃圾」亂象,本次修法也首度將太陽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退役後的廢料,正式列為應回收廢棄物,強制製造商與進口商必須共同負擔回收費用。如果業者惡意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刑期上限從現行的5年一舉提高到7年,並可併科高達1,500萬元的巨額罰金。更嚴重的是,如果業者黑心將廢料倒在中央公告的「生態或資源利用敏感地區」,刑責還會直接加重二分之一。

本次修法共有四大重點:

  1. 擴大責任業者範圍(新興廢棄物納管)
    範圍延伸:應回收廢棄物管理範圍由一般廢棄物擴及事業廢棄物。
    再生能源設備納管:正式將太陽能光電板、風力發電機葉片等退役設備納入回收管理機制。
    生產者責任:製造、輸入、販賣及設置業者,皆必須共同負擔回收、清除及處理責任。
  2. 遏止非法棄置與加重刑責
    加重處罰:針對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違法行為,非法棄置最重可判處 7 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 1500 萬元罰金。
    防杜脫產:建立提前債權保全程序,防堵非法業者脫產。
  3. 科技執法升級
    智慧監控:導入電子圍籬與智慧監控系統。
    流向追蹤:24小時全天候掌握廢棄物流向,防堵營建剩餘土石方與事業廢棄物遭非法傾倒。
  4. 強化再利用管理
    事權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定,解決過往事權分散問題。
    嚴格把關:健全再利用產品的流向與過程控管,並給予公布後兩年的緩衝期讓產業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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