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新聞自由 台灣即新聞獲不起訴處分

【台灣即時報】回添史/玉里報導

去(111)年花蓮縣富里鄉長選舉期間,台灣即新聞電子媒體報導候選人張容榕已經退選,張容榕後援會仍自行印製文宣散發一事,遭後援會人士提告「意圖使人不當選」涉嫌違反選罷法,台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為難以認定此篇新聞報導不實,而作出不起訴處分。被告的楊金明記者(時任花蓮縣東台灣記者協會理事長)不滿名譽、媒體商譽受損,將提告張容榕後援會等人。

楊金明理事長表示,近日收到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指出張容榕確實發布退選聲明,並將戶籍遷出富里鄉,他以「富里鄉長選舉出現變數、張容榕宣布退選文宣竟廣為流傳」為標題發表的文章,內容皆向張容榕本人查證,並沒有不實之處;檢察官亦說明,報導內容並沒有指摘傳述張容榕後援會未得候選人授權或文宣乃偽造、詐欺,告訴人是出於主觀解讀,難認報導有何不實之處。

楊金明理事長說明,新聞媒體之功能,係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因此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受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報導「富里鄉長選舉出現變數 張容榕宣佈退選文宣竟廣為流傳」即係基於媒體監督之目的,善盡第四權之責任與精神,提供最新且正確之選舉相關資訊予社會大眾。

他表示,鄉長選舉本來就是公眾事務,民眾有知的權利,媒體也有報導自由,後援會人士卻無端濫訟,讓他的名譽和所屬媒體的商譽都受到嚴重誣衊,非常感謝司法還他清白,為了捍衛尊嚴,將對張容榕後援會姜守危、潘淑貞、林益誠等人提起刑、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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