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的駕駛執照因交通違規經監理機關吊扣(銷)者,於吊扣(銷)期間,不適用有關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其所有車輛減免使用牌照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因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吊扣(銷),在此期間應停止駕駛,也就是說,此吊扣(銷)期間身心障礙者所有且已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無法再供其本人駕駛使用,應無免徵規定之適用,稽徵機關將自吊扣(銷)之日起註銷免稅並恢復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領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車主,駕照吊扣(銷)期間過後,嗣若有再符合免稅條件時,應儘速重新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對使用牌照稅仍有疑問,或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瀏覽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總機03-8226121;玉里分局03-888204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