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即時報】回添史/報導

現行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其中民眾遭「假投資」詐騙將名下金融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利用,不自覺成為詐騙集團共犯之情形日趨增加,政府為強化詐欺行為之事前預防及事後懲罰機制,修法增訂「洗錢防制法」之「人頭帳戶罪」,明定任何人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將帳戶或帳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如有違反將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帳戶帳號包含金融機構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提供人頭帳戶者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使用,每日轉帳(提領)上限僅1萬元,規定並於3月1日開始實施。

花蓮縣警察局積極橫向聯繫花蓮縣政府各局處厚植防詐專業知能及整合各項防詐宣導作為,特別於日前於花蓮縣衛生局舉辦公務人員「理監事會議」中宣導上述洗錢防制法增第15條之2條有關「無故交付帳戶帳號罪」新規範,期待能更加深化、完善花蓮縣府防詐宣導團識詐相關知能,聯合防護民眾財產安全。
花蓮縣警察局局長王旭昌表示,近年不少詐騙集團利用簡訊聲稱「穩賺不賠、高獲利」等吸引民眾加入群組,初期小有獲利,待被害者追加投入大筆金錢或提供個人帳戶金融卡、帳號及密碼後,歹徒隨即音訊全無,求助無門。如遇可疑假投資訊息,或有其他疑慮者應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下載警政服務APP諮詢,警方除持續打詐斷絕黑幫金流外,對於維護社會治安決心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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