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路人應遵守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規定  花警加強勸導與取締

【台灣即時報】回添史/報導

花蓮縣113年2月份道路安全聯席會報今(27)日於縣府簡報室召開,會中特別提醒用路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務必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電動自行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已正式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車輛需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才可上路,且駕駛年齡需滿14歲才可騎乘,如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

而花蓮縣112年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數為4,455件,掛牌率為96%;花蓮縣警察局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變更或不保持安全設備良好與完整、超速、未戴安全帽、違規附載乘客及酒駕等違規行為加強勸導與取締,112年共舉發3,846件;縣府教育處及本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將持續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法規加強宣導,也提醒用路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務必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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