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即時報】回添史
賄選是阻礙社會發展的一顆瘤!我可以相信及認同司法檢調單位對於查賄的決心。
司法獨立,雖然是明文載諸憲法第八十條的基本概念,但似乎總是難以在憲政之中真正落實。所謂司法獨立,本意就是要求司法獨立於政治權力關係之外運作。憲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義務機關有三:一是掌理審判的法官(應該包含檢調系統),有義務排除政治干涉,獨立審判;二是政治黨派,有義務自我抑制;不得運用政治關係或影響力干涉司法;三是其他所有憲法上的政治權力機關,也有義務自我抑制,不得憑藉權力干涉司法審判。
就此次第19屆玉里鎮長選舉來看,當選的龔文俊先生被以賄選起訴,民事庭判當選無效,刑事庭一審判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六年,可上訴。民眾認為這是政治辦案,檢調系統明顯被武器化。此話怎說待後論述,先談談龔文俊是怎樣的人。
龔文俊擔任獸醫工作十餘年後從事務農養豬畜牧,曾任玉溪地區農會總幹事、花蓮縣議員、第17屆玉里鎮長職務,曾當選86年全國十大青年農民及87年全國十大農業專家。任職玉溪農會總幹事期間,一改農民只會生產不會銷售的缺失,用「產銷並重」理念創立「玉溪米」品牌並知名度大開,讓農民收益不斷提高,甚至還把玉溪米推上全國十大經典好米之林。擔任玉里鎮長期間,他大刀闊斧建設,政績卓著、立竿見影,讓許多鎮民所擁戴。他是土生土長的玉里人,一心只想讓家鄉發展,對於錢財無貪念,經常出資濟弱,就連每年鎮長公務費被代表會刪到剩下10萬,他也自掏腰包讓鎮政能推展。就因為他剛正不阿的霸氣個性,擋了許多人的財路而樹立不少敵人。
第18屆地方公職選舉時,因此被對手圍剿而敗北無法連任,當選的對手蔡秋龍因外債高舉,上任後處心積慮想還債而荒廢鎮政,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贖罪、收受賄賂罪、圖利罪等等罪嫌被起訴,鎮民開始恍然大悟,進而勸進已淡出政壇的龔文俊,請龔文俊救救玉里鎮。
至於民眾認為此次賄選案是政治辦案,檢調系統明顯被武器化,提出下列疑點論述:
111年2月16日,龔文俊以「找回玉里競爭力,重返南區四小龍之首」召開記者會,決定投入參選第19屆鎮長之職。他說:「我不是一個完美的人!但我不願看到我的家鄉停滯不前!更不願看到有心為玉里努力的公所員工沒有方向且不安!所以為了玉里未來進步和突破,再次參選玉里鎮長。」他還說:「我不戀棧這個位子,如果有能力比我更強的人願意出來為玉里打拼,我願意退出選舉。」並且指名縣議員黃振富就是一個很好的人選。
111年3月31日,龔文俊的女兒偕夫婿自新加坡返國開設餐廳,為玉里農業打造六級產業新局面,當天舉行開幕茶會,會後許多參與茶會的鄉親在返家途中遭遇檢警攔檢搜查,指稱所購買的商品是賄選品,所幸這些商品都有開立發票憑證,並非賄選品,此舉造成玉里鄉親心中惶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依照一般的見解,所謂「無罪推定」乃為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事實認定與証據評價的基本原則,目的在於導正有罪預斷的觀念,課檢察官負証明被告確有犯罪事實存在的舉証責任,具有避免受不當追訴的重要功能,為保障被告人權提供基礎。雖然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秋明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所舉辦的「刑事証據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上,依照英美法例主張此項原則乃是審判程序原則,而非偵查程序原則。蓋犯罪偵查過程中,因與定罪尚無直接關聯,祇要有犯罪嫌疑事實存在,執法人員即可依法予以逮捕、搜索、扣押、羈押。抑有進者,被告在事實審審判程序中被認定有罪後,此項原則即告消失,縱有提起上訴救濟,即無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云云。查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宣示:「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証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証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部分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証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兩者之擬制均以「証實有罪之前」為界。檢警如此有罪推論的預設立場,並攔檢搜查與會人士之舉,是否非法且不適當?
依據本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第2項: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第5條: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以上皆述明「有事實足認」使得行使監察,然檢調單位於龔文俊記者會後即開始進行通訊監察,此舉是否過當且違法?
選前第26天,檢調單位大舉搜索且對相關玉里鄉親進行偵訊,爾後對龔文俊上手銬腳鐐,以賄選罪起訴,雖經羈押庭判處50萬元交保,但是企圖影響選舉結果的目的能不讓人臆測,玉里鎮民更是人心惶惶,許多支持龔文俊的選民深怕會被冠上罪名,因此選擇噤聲。經過長達七個多月的監聽結果,檢察官查不到任何龔文俊以金錢或是禮品期約、要求給予選票的事證,竟以養豬場長年來處理廢棄物的方式,無知或是故意認定賄選來起訴,以圓其進行通訊監察的理由,雖然不無道理,但僅止於此,據以扣上「賄選」的罪名就是何患無辭的羅織了。然而,檢察官顯然政治用心與主觀偏見很明顯,說沒有一絲政治動機,誰人能信?
綜合以上,某種程度顯示出幕後有心人對於玉里鎮長的選情恐有危機意識,不敢大意,從確定龔文俊要參選鎮長時,就開始想辦法阻擾,企圖以影響力介入司法,讓龔文俊無法當選。所幸熱情的玉里鎮民,為了要玉里的進步,依然讓龔文俊高票當選。
台灣民主化過程的一大成就是司法趨於獨立,無論檢調辦案、起訴,或是法官判決,乃至於憲法法庭釋憲,原來多已擺脫政治干預,獨立行使職權。龔文俊當選後,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民事庭判定當選無效,而刑事庭一審法官審理後,法官最後也認為雖然廢棄豬隻的價格不高….,但是重判龔文俊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6年,這樣的結果是否過重,不符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