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即時報獨家報導)本報持續接獲民眾舉報,關於民意派出所前空地違規停放私人汽車的案件,多到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顯而易見,這當然是民意派出所內部人員所屬之汽車,或是其友人,或是其縱容所致,無論如何都是知法犯法,無法令人接受的事實。
根據現場勘查,民意派出所周圍的府前路上停車位完全不虞匱乏,這些刻意停放於派出所前的汽車,顯然就是貪圖方便與耍特權心態,在這民主意識高張的時代,這些官僚作風的惡行,派出所曾所長首先應當負起最大的督導不周之責。
記者嘗試詢問該所某位童山濯濯的警員,他以高亢不屑的語氣稱道,他一律不知道、不認識。記者也就只得空手而返,另覓他途來查證了。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3規定「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車輛不得進入。」標線型人行道與一般實體人行道無異。
二、另駕車違規行駛人行道者,違反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以下同)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違規臨時停車者,違反同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駕駛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違規停車者,違反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包含警用汽機車長期占用人行步道、紅磚道已經被檢討多年,以民意派出所為例,他們的汽機車要出勤時就要駛過人行紅磚道與人行步道,這顯然就會對於行人產生一定程度的危險,萬一發生任何意外,請問是要民眾自認倒楣嗎?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當然,目前我們不得而知這其中是否有構成刑法犯罪的事實,是否有圖利、不當得利、財產來源不明等等之罪,這需要有關司法機關去調查與釐清,只是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些員警可以這麼目無法紀,那麼如果背後有見不得光的違法行為,那也不是甚麼意外的結果。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二項: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換句話說,即使民意派出所這些縱容違法停車的行為並無其他違法的事實,但也的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足以移送公務員懲戒法庭進行審理。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我們希望花蓮市民意派出所絕大多數辛苦的警員以此為戒,莫因事小而無視之,更莫因惡小而為之。至於那些耍特權的人員,你們總該受點教訓,否則罪惡是累進式的深淵,如果今日你們未曾因此有所警覺,那麼日後萬一犯下無可挽回的錯誤,那就悔不當初了。不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