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即時報] 記者 回添史/富里報導
本屆富里鄉長選舉,原有現任鄉長陳榮聰與返鄉政治素人張容榕二位登記參選,然而10月3日張容榕突然以家庭因素宣布退選,讓這場選戰轉為詭譎難測的局面。

縣選委會總幹事李葳表示,《選罷法》沒有退選機制,參選人登記參選且符合資格,將公告為候選人,若參選人決定退選,選委會不會給予證明或處分,且選舉公報及選票上仍會印製候選人名字,未來若成功當選可選擇辭職。
本報聯繫張榕容小姐,她表示已於10月7日將戶籍遷出富里鄉,以示堅決退選的決心,即使被選上也會立刻辭職。李葳補充說明,目前尚無相關法律規定當選者在未取得職務前辭職的相關機制,倘若發生,選委會將請示中選會是否依照《選罷法》重新補選,但如果在公告當選且宣誓就職後辭職,將依《地方制度法》在3個月內補選。

選戰剩下最後三天,然而在富里鄉各村開始有張容榕的文宣流傳,文宣中甚至截圖對話表示拜託大家支持,最後署名為張容榕後援會印製並有會長潘淑貞親筆簽名。這讓富里鄉民又在霧裡看花了。本報再次聯繫張容榕小姐,她只表示,我已退選了。

倘若張小姐並未授意後援會繼續參選尋求支持之事,那麼這將會成為這場選舉之案外案,偽造文書、詐欺,甚至是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之可能,富里的鄉親可要睜大眼睛看清事實,不要浪費了手上的選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現行選罷法,為他人助選不需要該候選人同意,任何人均可於法律規範內,公開呼籲支持特定候選人。撰文記者宜深入細究選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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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呼籲支持,但是使用詐術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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