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謝廷瑋/岡山報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員警於12日凌晨1時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梓官區光明路一帶,發現一名男子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遂上前攔查。
該名溫姓男子(31歲,住梓官區)發現員警尾隨其後,便騎車加速逃逸;員警見狀便鳴放警笛,趨前喝令停車。溫男突然回頭向員警說:「我要上班啦!」,卻往前繼續行駛約莫100公尺,直到公司門口才停下。
經員警追問下,溫男才坦承前一晚有飲酒,並配合實施酒精檢測,酒測值達0.31mg/l,超過標準值,全案於詢問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另溫男此次酒駕為第4度酒駕,其無照駕駛及拒絕接受稽查逃逸等違規,均依規定製單舉發。
依據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汽機車駕駛人10年內第2次酒駕,加重罰鍰機車駕駛9萬元、汽車駕駛12萬元,若是第3次以上,則依前次所處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並吊銷駕照,以及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另加重同行者連坐處分最高新台幣1.5萬元罰鍰。
岡山警分局呼籲「酒駕零容忍」,警方將持續無限期強力取締酒駕,切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以免肇事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