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落實列管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以避免納稅義務人於記存後將土地移轉或改作其它用途,藉此規避土地增值稅,特訂於110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為期3個月,針對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經由轉換或併購方式,以及學校法人因合併依私立學校法第68條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實施清查作業。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頒布「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對所轄因合併或收購而移轉土地,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者,如於列管期間經查獲有再移轉所有權,將依規定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另收購或分割案件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列管期間內,該局將請被收購或被分割公司提供其委請獨立專家(會計師、律師),就其持有收購、既存或新設公司股份之異動情形,有無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之65%之報告書及相關股東名冊,以供查核,如持股低於原取得對價65%者,亦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對於清查事項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國地稅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