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彥斌/台東報導
近日臺東地區某選舉造勢場合,有民眾發言表示此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使毒品可以進入校園等言論,實屬錯誤思維且與事實不符,為此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特發澄清說明以端正視聽。
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1 條規定,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者,可分別處以 3 年及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 10 萬元以下罰金。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 20 公克或施用者,則依本條例第 11 之1,處 1 萬元至 5 萬元之罰緩,另須接受 4-8 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因此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者,均需接受處罰,並無免罰之情形。
法務部為打擊毒品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立法院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三讀通過,本次修法重點為重懲毒販,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額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及擴大沒收、澈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其中,更擴大刑事處罰範圍,將本條例第 11 條原規定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始處以刑事罰之規定,修正為只要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者,即處以刑事罰則。而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數量未滿純質淨重 5 公克者,仍需處以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因此有民眾稱「5 公克以下沒處罰,毒品可以進入校園」等言論,顯係誤解法律且與事實不符,不僅混淆社會正確法治觀念,且可能誤導民眾而受罰,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特予說明,澄清此錯誤言論,亦請民眾切勿任意轉傳,以免觸法,造成社會不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