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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鼓勵房東及其他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及社會弱勢者,該局依住宅法規定,制定「花蓮縣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租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在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另外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亦可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自有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只要經縣政府確認承租戶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屋主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公益出租人如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即可於有效期間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民眾如有意願將住家用房屋出租成為公益出租人,可經由花蓮縣政府建設處網站查閱相關資訊,或電話洽詢(038-227171轉534至537)詢問細節。如有地價稅疑義,請撥打地方稅務局總機03-8226121轉181至187;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22、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